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海县茶业协会发布

T/MHC—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规定的格式编写及GB/T.10《标准编写规则第10部分:产品标准》起草。

勐海普洱茶是最具传统特色和地域性品质特征的历史名茶。本标准规定了《勐海茶普洱茶》的定义、加工产地、环境、原料、工艺等要求,以及产品的分类、品质要求。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氟氰戊菊酯、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及污染物限量指标铅,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本标准中的水浸出物指标高于GB/T-标准中的规定:普洱茶(熟茶)理化指标中浸出物指标提高到30%,普洱茶(生茶)理化指标中浸出物指标提高到40%。在产品标签标志里增加了普洱茶的原料日期,可与产品生产日期同时标注。

本标准由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勐海县茶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海县茶业协会、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勐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县云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宝和祥茶业有限公司、勐海雨林古茶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勐海七彩云南茶厂有限公司、勐海陈升茶业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浦绍柳、王小鹏、李文华、汤凯琳、燕勇、赵月凤、罗祥辉、郑鲁、陈柳滨。

勐海茶团体标准评审

T/MHC—

勐海茶普洱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勐海普洱茶产品的生产范围、术语和定义、品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勐海县辖区内经传统、独特的加工工艺:摊青、杀青、揉捻、解块、日光干燥、精制、发酵(或不发酵)、拼配(或不拼配)、蒸压成型(或不蒸压)、解散(或不解散)、干燥、包装制成的勐海普洱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3-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茶取样(GB/T-,ISO∶,NEQ)

GB/T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干物质含量测定(GB/T-,ISO∶,MOD)

GB/T茶水浸出物测定(GB/T-,ISO∶,MOD)

GB/T茶粗纤维测定(GB/T-,ISO∶,MOD)

GB/T茶粉末和碎茶含量

GB/T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GB/T-,ISO-1/2:,NEQ)

GB/T.1紧压茶第1部分:花砖茶

GB/T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T/MHC—2

GB/T-茶叶中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袋泡茶

T/MHC勐海茶茶叶仓储养护基本要求

T/MHC勐海茶茶叶包装与运输基本要求

JJF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

云农通告[]第9号《云南省茶叶初制所建设管理规程(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勐海普洱茶原料(以下简称原料)

勐海普洱茶原料是以采自GB/T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茶树新梢(鲜叶),采用勐海传统、独特的加工工艺:摊青、杀青、揉捻、解块、理条(或不理条)、日光干燥、拼配(或不拼配)制成的茶叶初制产品。

3.2

勐海普洱茶

选用合格的原料,依托勐海县特有的地理、气候加工环境及茶叶品质资源优势,严格按照传统、独特的工艺要求加工成具有地域性品质特征的勐海普洱茶产品。

4

产品分类、等级和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分类

勐海普洱茶按加工工艺及品质特征分为勐海普洱茶(熟茶)、勐海普洱茶(生茶)两种类型。按外观形态分勐海普洱茶散茶(熟茶或生茶)和紧压茶(熟茶或生茶)及勐海普洱袋泡茶(熟茶或生茶)。

4.1.1勐海普洱茶(熟茶)

原料在勐海县辖区内经特定后发酵工艺(快速后发酵或缓慢后发酵)等加工形成的具有独特品质特征的散茶和紧压茶。

4.1.2勐海普洱茶(生茶)

原料在勐海县辖区内经特定工艺制成的紧压茶或散茶。

4.1.3勐海普洱袋泡茶

以勐海普洱茶(熟茶或生茶)为原料,通过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用过滤材料包装而成的产品。

4.2

等级

4.2.1勐海普洱茶散茶(熟茶)按花色档次分为:宫廷、特级、一级至十级、茶头,共13个等级。

4.2.2勐海普洱茶散茶(生茶)按花色档次分为:芽型、芽叶型、多叶型3个等级。

4.2.3勐海普洱茶(熟茶或生茶)紧压茶不分等级。外形主要有砖、饼、沱、瓜、柱等多种形状。

4.2.4勐海普洱袋泡茶(熟茶或生茶)不不分等级。

4.3

实物标准样

4.3.1散茶

勐海普洱茶散茶根据各级别的品质要求,统一制作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根据生产情况进行更换。各级标准样为该级别品质的最低界限。

4.3.2紧压茶

紧压茶一般不制作实物标准样;贸易中双方协商的各种压制茶,以协商样为准,扦取毛茶原料或压制茶的面、盖、心茶综合样后,保留好实物标准样,直至产品交货一年后才能处理。

4.3.3袋泡茶

普洱袋泡茶不制作实物标准样。应具有本品种茶叶固有的品质特征,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外形粒状或片状、匀齐,香气纯正,滋味尚浓,并符合勐海普洱茶散茶(生茶、熟茶)各项指标要求。

5

要求

5.1

鲜叶

5.1.1鲜叶:采自符合GB/T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茶树新梢,鲜叶应保持芽叶完整、新鲜、匀净,不得混入来自规定范围外的茶树鲜叶、不得掺入非茶类及劣变的鲜叶。

5.1.2鲜叶的采摘分级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3鲜叶装运

采用清洁、无污染、通透性好的盛具,装叶量以不影响茶叶品质为宜。应采取措施防止鲜叶变质和杜绝混入有异味、有毒、有害物质。

5.2

原料

5.2.1原料加工工艺要求:鲜叶按本标准5.1.2归堆后,按照勐海普洱茶原料的加工工艺对鲜叶进行茶叶初制加工。

5.2.2茶叶初制生产加工管理:按云农通告[]第9号《云南省茶叶初制所建设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5.2.3生产加工原料时不得加入任何添加剂或其他非茶类的物质。

5.2.4原料感官品质特征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5原料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3

产品

5.3.1加工产地

除符合GB/T中6.1的规定要求外,勐海普洱茶的加工产地只能在勐海县辖区内,即县辖11个乡镇:勐海镇、打洛镇、勐遮镇、勐混镇、勐满镇、勐阿镇、勐宋乡、勐往乡、格朗和哈尼族乡、布朗山布朗族乡、西定哈尼族布朗族乡。

5.3.2原料

5.3.2.1加工勐海普洱茶产品的原料除符合本标准5.2规定的要求外,产品中来自勐海县域内的原料占比不得低于50%。

5.3.2.2袋泡茶的滤袋材料和辅助材料要求袋泡茶的滤袋材料和辅助材料应符合GB/T中5.1、5.2条款的规定。

5.3.2.3加工场地、周边环境及生产卫生规范要求符合GB的规定。

5.3.2.4生产用水符合GB的规定

5.3.3品质

5.3.3.1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洁净,不含非茶类夹杂物;不得加入任何添加剂。

5.3.3.2感官品质

5.3.3.2.1勐海普洱茶(生茶)散茶

勐海普洱茶(生茶)散茶的感官品质特征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3.2.2勐海普洱茶(熟茶)散茶

散茶勐海普洱茶(熟茶)散茶的感官品质特征应符合表5的规定。

5.3.3.2.3勐海普洱茶(生茶、熟茶)紧压茶

普洱茶(生茶)紧压茶外形色泽墨绿;形状端正匀称、压制松紧适度、不起层脱面;分洒面、包心的茶,包心不外露;香气清纯持久,滋味酽醇回甘,汤色绿黄明亮,叶底肥厚黄绿或黄褐。

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外形色泽红褐;形状整齐、端正、匀称、各部分厚薄均匀、松紧适度、不起层掉面;分洒面、包心的茶,包心不外露;香气独特陈香,滋味醇厚回甘,汤色红浓明亮,叶底猪肝色。

5.3.3.2.4勐海普洱茶袋泡茶(生茶、熟茶)形态要求

袋泡茶(生茶、熟茶)经冲泡后滤袋外形完整,冲泡后不溃破,不漏茶。

5.3.4理化指标

5.3.4.1勐海茶普洱茶(熟茶)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见表6的规定。

5.3.4.2勐海普洱茶(生茶)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见表7的规定。

5.3.5食品安全指标

5.3.5.1勐海普洱茶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5.3.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按JJF的规定执行,计算按GB/T.1中附录C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取样以“批”为单位。以同一批投料加工成同一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并在同一地点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个生产批,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6.2

取样

取样按GB/T规定执行。

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分别为:

a)散茶:感官品质、水分、粉末、灰分、茶多酚、净含量、标签标识。

b)紧压茶:感官品质、水分、灰分、茶多酚、净含量、标签标识。

C)袋泡茶:感官品质、水分、灰分、茶多酚、净含量、标签标识、滤袋外形完整,冲泡后不溃破,不漏茶。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出产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结果判定分为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和综合判定三部分,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合格;实物质量或标签有一项不合格时,综合判定不合格。

6.5.1实物质量判定

6.5.1.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除参考指标外的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6.5.1.2检验结果中凡有劣变、有污染或安全性指标不合格的,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对其它指标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规定加倍抽样,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5.1.3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符合项;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1.4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生茶感官品质及理化指标会向熟茶的方向转化,本标准中规定的普洱茶(生茶)感官指标及茶多酚指标仅作为该产品出厂检验时的判定依据。

6.5.2标签判定

全部项目均符合GB和本标准7.1的规定,判定为合格;有任一项不符合GB或本标准7.1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标签、标志的图片、文字应清晰可见。

7.1.1.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的规定。

7.1.1.2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应真实反映产品的属性,如:普洱茶(熟茶)、普洱茶(生茶)、净含量、配料表、产地、质量等级(紧压茶不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的厂名和厂址、原料日期(可选择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联系方式等。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2

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T/MHC、T/MHC的规定。

8

保质期

在符合T/MHC的规定条件下,普洱茶适宜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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