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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部介绍
良马所反不正当竞争部由具有反垄断参与经验的律所主任负责,团队成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办案类型不仅覆盖商业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仿冒等纠纷,还办理过多起复杂、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针对“商业秘密保护难”的难题,为企业设计了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有效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并荣获“第三届深圳律师业务创新大赛优秀奖”。“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
作为奶茶爱好者,小编又来“蹭热度”了。
昨天,“茶颜观色”诉“茶颜悦色”商标侵权纠纷以败诉落幕,而且当庭宣判。法院最后的总结一语中的,道出了其中玄妙: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小编眉头一皱,发现本案还有戏。法院还审理查明:
于是小编去找了找两家的店铺装潢。
茶颜悦色门店茶颜观色门店
看到这,小编内心不禁上演了一出大戏。如果“茶颜悦色”以仿冒混淆的行为为由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可以成立吗?
法律概念与指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新法为第六条第一款)的“装潢”。
“茶颜观色”的店铺装潢是否可能构成仿冒混淆行为?
01“茶颜悦色”的店铺装修风格、形象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小编认为可以构成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首先,开题的商标侵权纠纷中已经认定了“茶颜悦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茶颜悦色”的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在此不再展开讨论。题外话,本案抛开其他可能性(比如炒作),“茶颜观色“起诉“茶颜悦色”却是获得了一定的曝光度,但也反助了“茶颜悦色”一臂之力,让“茶颜悦色”的知名度得到了认可,可谓某种程度上的“winwin”。
其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精神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店铺装潢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保护毋庸置疑。且在知名度认可的基础上,使“茶颜悦色”店铺装潢风格获得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影响力商品(服务)的装潢的构成要件。
我们可以把茶颜悦色的店铺装潢(仅图片可见部分,店内部分不述)特有要素拆分为以下几点:
整体风格和理念以中国风并融合中国茶饮文化为主,包括文宣、装修风格等;
以黑色或棕红色为底色的招牌;
正六边形的红底、黑白色的中国古代女子肖像和特定字体”茶颜悦色“文字组合的店铺招牌。
以上提炼的要素,体现了“茶颜悦色”特有的整体形象,且“茶颜悦色”经过6多年的经营,已经发展为连锁品牌,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并引来多家媒体报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装饰装潢也具有了识别茶颜悦色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功能。
02“茶颜观色”的店铺装潢与“茶颜悦色“的店铺装潢是否构成混淆?从店铺图片来看,小编认为明显构成混淆。
首先,从图片上看,”茶颜观色“的店铺装潢也以中国风为主题,其店铺招牌以黑色为底色,招牌上同样有正六边形红底、黑白色的中国古代女子肖像和高度近似字体的”茶颜观色“文字,以上特征已经覆盖了”茶颜悦色“店铺装潢的特有要素。其细微差别在于该女子肖像所占正六边形的比例和女子的发型。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存在混淆的可能。
其次,从本案中可以获得信息,已经有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茶颜观色“是“茶颜悦色”,因此造成了混淆的结果。具体混淆的证据,可以从平台上的用户评论或相关媒体报道、检索相关词条等去搜寻。?编者结语还需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的是店铺“装潢”的整体形象,单从图片对比中,或许我们可以比对出两者之间的相同要素,但在实际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小编认为还需要考量两家店铺内部的装饰装潢、甚至包括店员的服饰等要素,方可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因此以上意见仅供各位读者参考,如各位读者有不同的意见,请毫不客气的在文后留言,或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