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性骚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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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新社自成立以来,以在中国推进性别平等,反对性别歧视为理想。年国际妇女节(年3月10日),慧新社与北外知行社联合举办讲座,在北京外国语大学举办了了反对性骚扰的讲座。

近期,一系列性骚扰事件再度曝大量“曝光”,如,截止今天,短短两三天里,数起性侵事件被曝光,当事人分别是亿友公益负责人雷闯、环保组织“自然大学”发起人冯永锋,以及资深媒体人章文和央视主持人朱军等。“性骚扰”迅速触动了对多方面问题的反思和探索,无论是对此有专门研究还是一窍不通都能发表一番豪言,这些洋洋洒洒的言论也许同时以其牵涉之广泛、条缕之繁杂和观点之骇异、逻辑之贫瘠使读者震惊,乃至迷茫。

现在正是时候回到起点、梳理脉络,不至于遗忘,也不至于迷失。让我们从最基本的问题“性骚扰”谈起,进一步了解它在中国法律和社会机制中的成因与效应、在个人层面的反应与内涵。

在我国立法中,“性骚扰”尚未成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首先,从作为各个部门法中手段最为严厉、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保障最强有力的刑法来看,我国立法者并未将性骚扰写入刑法条文,而仅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一个与性骚扰性质相类似的罪名“强制猥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被认定为“妇女”,十四周岁以下的女性为“幼女”,也即前款所述“儿童”。强制猥亵十四周岁以下的女性或者男性,均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律从重处罚。

年8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反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但仍然属于原则性的立法,对于性骚扰的行为构成、相应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和解释,实践中亦缺乏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弥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各地方又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对性骚扰的定义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但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等级,对于实施了什么样的性骚扰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是没有规定。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条文,性骚扰的概念应当是: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扰乱女性,使之不得安宁,人格尊严受损的行为。

从《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各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来看,我国立法将性骚扰的对象限定为女性,既包括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也包括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构成性骚扰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被骚扰对象专指女性;二是违背被骚扰女性的意志;三是涉及性相关的淫秽内容。

各地方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2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9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

4、《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39条规定,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2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慧新社反性骚扰讲座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4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9条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9、《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5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讲座中分发的宣传册

10、《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本办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19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14、《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25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第27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辖区域内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慧新社讲座现场

典型案例

1、陕西西安,职工童女士诉总经理案,原告败诉,全国首例性骚扰案。

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指证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对她进行了性骚扰。童某在起诉状中称,早在年该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遭到她的严厉斥责和反抗。但经理不仅毫无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不仅在不同场合对她进行骚扰,甚至提出要和她一起去酒店开房间。由于她坚决拒绝严辞相向,经理竟然在工作中予以刁难,无故克扣她的福利和奖金。

年10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后,法院认为,此案由于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包括一位同事的证人证言:曾经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里面的厮打声以及原告的喊声:你不要这样。但法院认为证人没有进门,不能认定总经理办公室里的人就是被告,法院仍然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

法院判决后,童女士没有上诉,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性骚扰案就此划上了句号。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进入诉讼程序的性骚扰案。

2、湖北江汉,女教师何穎志诉上司盛平案,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何颖志接受采访

原告何穎志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平的性骚扰,于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何穎志诉称,自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宣扬喜欢原告。年某日,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当晚11点多被告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此后,只要办公室没有别人,便肆无忌惮地对原告性骚扰,并给原告发黄色短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精神几乎崩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被告辩称,与原告是普通的同事关系,从未有过非礼行为。反而曾被原告的丈夫勒索元,并在其胁迫下写下保证今后与何穎志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对以前所做的事向原告丈夫刘先生表示歉意的保证书。原告丈夫没拿到钱,就在学校吵闹,被告不堪压力,辞去了教研室副主任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被告在原告房间仅有原告一人的情况下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被告在与原告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原告一次。学校在同意被告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审理中,被告未就保证书系受胁迫所写举证。

年6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元。

被告盛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10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基本一致,认为盛平确有行为不妥之处,理应赔礼道歉。但盛平的行为并未对何穎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撤销一审盛平向何穎志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据称这是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但该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存在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原告手中有被告书面的保证书,保证书中被告承认有不正当的侵害行为。

3、重庆巴南,女教师程静诉校长胡立案,原告败诉。

程静(右)和代理律师讨论上诉

年7月,刚满20岁的程静从重庆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后,在巴南区南湖小学任教。年8月,程静以人格尊严权纠纷为由,起诉胡立。程静诉称,从年9月开始,被告就经常以言语和行为对其性骚扰,还长期向其发送大量内容暧昧的手机短信。程静称被告的行为使自己神经衰弱并影响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胡立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胡立的申请向电信公司调取了程静发给胡立的信息。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往来的短信内容分析,程静对胡立发给自己的“淫秽”信息时并未如其所言严词拒绝,反而将胡立当作朋友对待,因此不能证明程静反感、拒绝胡立所发信息,所以程静的19条“淫秽”信息不能作为认定胡立构成性骚扰的依据。年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程静的诉讼请求。

程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程静认为,通信内容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调取,可一审法院有违宪的嫌疑。而自己手上的19条短信内容,已经可以证明一个男人侵害一个女人性方面的权利,是属于性骚扰。

年9月2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信息、行为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从本案双方发送信息的行为来看,是双向的、互动的;从发送信息的内容看,程静并未反感和拒绝。故程静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广东广州,女白领陆路诉日籍主管横山宏明及广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案,原告胜诉。

日籍主管横山宏明从背后抓住陆路的手臂把她揽在怀中

年4月,陆路入职一家日企广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下称森六公司)。年8月,一个叫横山宏明的日籍上司出现在她的生活中,“一个多月之后,他就经常对我动手动脚,摸我脖子摸我腰,拒绝他之后,就阴阳怪气说我太冷漠了,当时感到心理压力很大,很怕去公司上班。”陆路说。到了年12月26日,公司年终的聚餐会上又受到横山宏明的侵扰,陆路终于忍无可忍了。

不久,陆路向公司反映了横山宏明的行为,并通过律师向公司及横山宏明进行了交涉。但是,她的“申诉”不仅没有得到公司的重视,相反,她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于是陆路将横山宏明和森六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并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向她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被告横山宏明对她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起诉状中,陆路陈述:在办公场所横山宏明对陆路多次实施性骚扰,公司年底举行的聚餐会时,横山宏明又对陆路进行了更加严重的性骚扰,强行卡住她的肚子进行身体接触,当陆路拼命反抗及呼喊救命挣脱后,横山宏明又狠命地抓着她的手要拉其到身边,陆路拼命抗拒才艰难挣脱出来。然而横山宏明依然满场地追着她并再次卡住陆路的脖子强行进行身体接触。

年底,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性骚扰案。

法庭上,横山宏明辩称,在办公室工作期间他没有对陆路实施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聚餐会上,也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森六公司则辩称,森六公司成立了工会,基本任务包括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在办公场所的设置布局上公司也充分考虑了制止和预防性骚扰等行为发生的问题;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作出了迅速、积极的反应和处理;性骚扰并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侵权行为。陆路要求公司与横山宏明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称横山宏明在办公场所多次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但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照片上显示横山宏明在聚餐会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精神困扰,使其不能继续正常工作。原告要求横山宏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有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元。森六公司在办公场所的设置布局上充分考虑了制止和预防性骚扰等行为的发生。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横山宏明向陆路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据悉,认定性骚扰并判决精神赔偿在全国还是首次。

整理:由雨鑫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

参考文献:

《论我国性骚扰的立法司法及完善》,刘云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年9月25日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改)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年3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年5月31日修订通过,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年3月25日通过,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年1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张博、范军:《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原告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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